台南 國道撞死拋錨車主 自首判6月

蔡姓男子在國道3號開車追撞車停路肩,人走進車道的黃姓男子致死,被台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蔡姓男子在國道3號開車追撞車停路肩,人走進車道的黃姓男子致死,被台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台南傳真)

蔡姓男子去年5月31日晚上7時許,駕駛自用客貨車行駛至國道3號南下339.7公里善化段,未注意到路肩有車子故障,車上的黃姓男子將車停在路肩,人從駕駛座下車,竟走入車道內,蔡姓男子未注意到黃男已走入車道,從後方追撞黃男,造成頭顱骨折、氣胸等重傷不治,台南地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蔡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案發當時是晚上7時,天候狀況良好,高速公路有夜間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蔡男疏未注意到黃男因車子故障,將車停放在同向前方的減速車道與外側路肩,也未注意到黃男下車走進車道,蔡男駕車行駛至該處,從後方追撞黃男,造成黃男頭部撕裂傷併顱骨骨折與腦組織外露、右小腿骨折及右側氣胸等傷害而不治。

蔡男在肇事後留在現場並報警自首,警方將他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檢方認定他符合自首要件,對蔡男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及聲請減刑。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肇事的蔡男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並依約賠償完畢,可認他的犯後態度良好。

法官認為,黃男在車子故障後,將車停在路肩,下車時未注意後方來車,走進車道被後方蔡男所駕車輛追撞致死,是本案肇事主因,不應將全部責任歸咎於蔡男。而蔡男在案發後主動報警自首,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審酌減輕其刑,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