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弊案移審台南地院 陳啓昱3人裁押禁見理由出爐

陳啓昱等人昨移審台南地院後,今晨裁定陳啓昱、蘇坤煌及蘇俊仁3人羈押禁見,另前副總經理郭政瑋、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妤倩各300萬元交保,並命科技監控,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記者邵心杰/攝影
陳啓昱等人昨移審台南地院後,今晨裁定陳啓昱、蘇坤煌及蘇俊仁3人羈押禁見,另前副總經理郭政瑋、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妤倩各300萬元交保,並命科技監控,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記者邵心杰/攝影

台鹽綠能公司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與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等人達成土地開發服務費分潤協議,將原本屬台綠的利潤「截流」,讓台鹽、台綠損失近4億元,檢方依涉證交法及公司法起訴陳等人,昨移審台南地院後,今晨裁定陳啓昱、蘇坤煌及蘇俊仁3人羈押禁見,另前副總經理郭政瑋、晁暘開發及偉珵開發公司戴妤倩各300萬元交保。

台南地院指出,陳啓昱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他涉犯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重大;審酌他有潛逃之事實,所犯為7年以上重罪,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可能性,且仍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相當可能性。且陳於本案居於主導地位,又有重要的影響力,犯罪情節重大,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蘇坤煌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他涉犯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及刑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審酌他所犯證券交易法為7年以上重罪,且供述與卷內事證未盡相符,依人性趨吉避凶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可能性,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相當可能性,且他於本案居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重大,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蘇俊仁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他涉犯公司法、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及刑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審酌他所犯證券交易法為7年以上重罪,其訊問時所述顯然與同案被告有別,且與卷內事證未符,是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可能性,實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他為鴻暉公司實際負責人,同於本案居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重大,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地院指出,戴妤倩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她涉犯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審酌她所犯證券交易法為7年以上重罪,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可能性,也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相當可能性,惟審酌她於偵查中自始坦承犯行,並業已繳交部分犯罪所得,又為確保她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得以於2月28日10時前提出300萬元保證金代替羈押,她具保後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並應於每日晚上9時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1次,定期向本院報到8月。

另郭政瑋所涉犯行,有起訴書所載證據資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證券交易法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審酌他所犯證券交易法為7年以上重罪,面臨檢察官起訴重罪,是依人性趨吉避凶心態,顯然有逃避或減輕刑責可能性,實有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相當可能性。

然參酌依起訴書所載,他尚非犯罪行為主導者,雖然有羈押理由,惟參酌全案情節,他得於2月28日10時前以提出300萬元保證金代替羈押,他具保後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並應於每日上午9時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1次,定期向本院報到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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