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IPO不順「心生怨懟」! 雲云董座犯案動機曝光 法院:短期可能再殺人

雲云董座曾志新。資料照。 周永受攝
雲云董座曾志新。資料照。 周永受攝


以寶寶攝影機闖出名號的知名AI科技大廠雲云科技董事長曾志新,本月7日涉嫌拿調理刀殺死梁姓技術長,遭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聲押,台北地院稍早裁准收押禁見。北院理由指出,他無法在近期達成IPO的心願,因此對股東、員工心生怨懟,短期內有可能再犯殺人,而他身為董座,可能為避免重刑而運用關係左右股東或員工,因此有串滅證之虞,裁定收押禁見。

北院理由指出,曾志新的殺人既遂犯嫌重大,此外,他也因為公司經營情況無法於近期內達成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心願,普遍對公司其他股東、員工心生怨懟,因而確有事實足認,曾志新在短期內有對公司其他股東或員工涉犯殺人之虞。

檢方聲請書另主張,曾志新有串證、滅證的可能性。

北院認定,依據卷證資料,目前尚無法認定曾志新有其他共犯,然而,審酌他涉犯的罪嫌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法定刑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預期他日後可能遭受重刑,以他的行為,被判無期徒刑並非不可能的事。

北院認為,他身為公司董座,為了避免遭受重刑,仍有可能運用其關係左右目前還能左右公司的其他員工或股東,就此部分,有相當理由足認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串證、滅證可能。

北院認為,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為保全證據、預防被告再度殺人,審酌本案為殺人既遂案件,且受社會矚目,經衡量後,認為應該偏向於公共利益維護,因此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羈押禁見。

曾志新2/26買西式廚刀預謀殺人。讀者提供
曾志新2/26買西式廚刀預謀殺人。讀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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