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 為3百元 淪詐團共犯賠百萬
基隆1名連姓男子為取得某遊戲中市值僅300元的遊戲幣,將銀行帳戶交付給詐騙集團成員,詐團利用連男帳戶作為人頭,騙取黃姓婦人100萬元到手,黃婦向連男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並求償1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結,不論故意或過失,連男侵害黃婦權利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最後判處連男須賠償黃婦100萬元。
判決書指出,連男當初為了取得某博奕遊戲內市值300元的30萬元遊戲幣,竟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黃婦遭詐團以假投資手法詐騙,將100萬元款項匯入連男帳戶後,隨即遭詐團成員全數提領,損失慘重。
檢警事後追查發現帳戶是連男所有,提供詐團犯罪匯款使用,認定連男為詐欺共犯,將連男函送法辦,被基隆地院依刑事違反《洗錢防制法》判刑8月。
至於民事損失,黃婦也向連男求償,黃婦主張詐騙集團成員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財物,但連男卻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導致她損失100萬元,因此要求連男賠償損失。
法官認定,不論連男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黃婦權利,均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連男於刑事偵查已坦承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觸犯《洗錢防制法》並遭判有期徒刑屬實,據此認定黃婦主張為真,判處連男須賠償黃婦100萬元。
法界人士指出,出借帳戶給詐團不僅有可能會觸犯洗錢、詐欺等罪,因為詐團通常會設立「斷點」,難以查獲主謀,但協助詐騙的共犯仍負有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切勿輕易將銀行帳戶出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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