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條例三讀 放寬遴選標準

立法院7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監獄受刑人的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適度放寬。(示意圖/圖:pixabay)
立法院7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監獄受刑人的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適度放寬。(示意圖/圖:pixabay)


立法院今天(7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監獄受刑人的外役監遴選積極資格適度放寬,明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3個月」等,以利受刑人於服刑期間,即得以逐步適應社會生活。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日前提案,主張外役監設立的目的是在使受刑人得逐步適應社會生活,但外役監條例第4條於2023年7月31日修正施行後「積極遴選條件過於嚴格」,以致合乎此積極要件得以遴選至外役監的受刑人大量減少,使得各外役監收容的受刑人遽減,因此提案修法放寬遴選條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法務部表示,希望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不過,經在場立委討論後,仍按陳玉珍提案版本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直接於立法院7日院會表決。

三讀條文規定,外役監放寬遴選標準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3個月;悛悔實據且3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第3款則是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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