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學生打工須備3證明 無工作許可最重強制遣返

雇主聘僱外籍學生前,要先確認是否有居留證、工作許可函及學生證
雇主聘僱外籍學生前,要先確認是否有居留證、工作許可函及學生證

外籍學生如果未取得我國工作許可函,或工作許可函逾期未重新申請就開始工作,一旦被查獲,除了面臨3到15萬元罰鍰,更可能被強制遣返回國,後果嚴重。臺北市勞動局提醒,外籍學生打工須遵守我國的就業服務法規定,為簡化外籍學生工作許可申請程序,勞動部已在今(113)年8月修法延長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1年」,呼籲有打工需求的外籍學生依法申請,並注意有效期限,避免受罰。

 

外籍學生在臺就讀期間常會利用課餘或假日打工賺取生活費,但依照我國《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北市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科長陳伯端表示,近期經常接獲查察單位移送「外籍學生工作許可失效違法受罰」案件,提醒外籍學生打工前務必要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函。

 

陳伯端科長並表示,商家雇主在聘僱外籍學生前,應主動請外籍學生出示居留證、工作許可函及學生證,詳細確認是否為本人持有,並留意居留及工作許可期間,切勿未經確認他的合法身分就直接聘僱。假如雇主聘僱未持有效期限內工作許可函的外籍學生工作,經查獲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高額罰鍰。

 

勞動局並提醒,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外籍學生在學期間每週工讀總時數不得超過20小時;寒暑假期間雖然不受限制,但雇主仍須注意勞動基準法的工時規範,也就是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以及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外籍學生有在臺求學期間工讀相關問題,可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查詢;雇主如有聘僱外籍人士工作的相關問題,可洽詢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