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刑輕罪遭停職 宜蘭縣長林姿妙提出行政救濟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及圖利等罪,2024年12月31日一審遭宜蘭地方法院依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等3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內政部並依《地方制度法》將林姿妙停職,成為全國第一位因該罪遭停職的縣市長。林姿妙已委由律師團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在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宜蘭地方法院去年底認定國民黨宜蘭縣長林姿妙構成3項罪名,一是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刑7年;二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6月;三是觸犯《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刑3年6月,合併執行期為1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
內政部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認定縣長林姿妙一審因財產來源不明被判決有罪,去年12月31日起停止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林姿妙遭到判刑、在與律師討論後,律師團1月10日向行政院提出訴願,13日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申請書指出,民國88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時,僅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必須停職,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民國98年《貪污治罪條例》修法時所新增。
而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遠低於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定刑度為5年以下,圖利罪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既然法定刑度較重的圖利罪皆須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其法律效果不應比圖利罪還重。
申請書也強調,停職處分的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其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案處分繼續執行會對申請人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損害,有停止執行的急迫必要性,因此申請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維護申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