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看法 球員兼裁判 大法官應迴避
綠營為讓《憲法訴訟法》新法無法上路,搬出「預防性權利救濟」、「大法官自提暫時處分」等奇招。學者指出,《憲法訴訟法》裡的「法律」定義,是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法律公布才可釋憲,是最基本概念,其他都是硬拗。也有學者認為台灣2022年實施憲法訴訟法後,明確刪除「憲法疑義解釋」,不能允許法律還沒公布之前就聲請解釋。
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法律學者桂宏誠昨被問及大法官可否自提暫時處分,他說,司法權是「不告不理」,是被動行使職權,在台灣從沒聽過法官自己主動判案。如果大法官球員兼裁判,這個結果就是全壘打,最後發生法官造法的狀況,更違背迴避原則。
桂宏誠指出,綠營拋出「預防性權利救濟」、「大法官自提暫時處分」都是窮盡一切手段,把大眾洗到頭昏,達到阻擋新法上路的目的。應該回到最初的「法律」定義,《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因此沒公布根本不是法律,又要如何釋憲?另在還沒有生效前,沒有效力又何須以「暫時處分」停止其效力,加上暫時處分程序繁瑣,根本不是3天生效空窗期可以處理完。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楊智傑指出,過去《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有「憲法疑義」的解釋,有可能會在法案還沒有公布成為法律之前,就先解釋。但是2022年開始實施的《憲法訴訟法》,明確刪除憲法疑義解釋,避免爭議具體出現前,因涉及政治立場抉擇,大法官就先做出抽象的法律見解、行使司法權,浪費司法資源。
楊智傑說,現階段釋憲僅保留立委4分之1以上連署聲請;其餘國家機關除非在行使職權上產生問題或發生具體爭議,才得聲請大法官解釋,但這些手段也必須等法案公告變成法律之後,才能使用。
楊表示,德國憲法法院法保留了疑義的解釋,才會發展出允許這種預防性的案件。但台灣既然在制定全新的憲法訴訟法時,明確刪除疑義解釋,他認為,不能允許法律還沒公布就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