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月餘內自行放假達368小時 法官出手了
桃園呂姓役男去年3月間入伍,新訓後在內政部消防署服替代役,前幾個月正常,去年9月的中秋節適逢周間未有連續假期,呂男卻給自己放假近3天才返宿服勤,直到11月初止,累計擅離職役時數達368小時,桃園地院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判拘役40日,得易科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19歲呂男是桃園市2024年第Z254梯次替代役役男,去年3月19日徵集,新訓後到內政部消防署服替代役,呂男明知役男服勤替代役期間,應依規定執行職役,不得任意擅離職役,去年分別於9月15日晚上9時未返宿起至18日上午8時返回服勤止、9月29日晚上9時未返宿起至同年10月4日7時、10月7日下午1時至8日上午8時、10月16日晚上9時未返宿起至17日下午1時、10月27日晚上9時未返宿起至11月3日晚上9時返宿止,擅離職役期間累計時數有368小時逾7日,遭消防署送辦。
法官審酌,被告呂男身為替代役男,竟未能善盡憲法所應盡義務,無故擅離職役,無視其職役代表的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影響勤務正常執行,同時破壞服役單位管理制度,念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前無科,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擅離職役的期間日期長短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並諭知可易科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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