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規停放 依法拖吊移置保管

▲交通局呼籲民眾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若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即可依法進行拖吊移置保管,車主勿貪圖一時方便(圖/交通局提供2025.1.7) 
▲交通局呼籲民眾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若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即可依法進行拖吊移置保管,車主勿貪圖一時方便(圖/交通局提供2025.1.7)

[NOWnews今日新聞] 電動自行車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完成制定「台中市移置保管妨礙道路交通微型電動二輪車自治條例」,民眾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若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即可依法進行拖吊移置保管,交通局呼籲車主勿貪圖一時方便,不只荷包失血,愛車也被移置保管,得不償失。

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交通部在111年底完成修法後,將「電動自行車」納管並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且須完成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於道路行駛,針對納管、納保作業,111年11月29日以前出廠已使用中的微型電動二輪車,給予2年領牌緩衝期限,於去年11月29日期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正式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管登記領牌,並自去年11月30日執法處罰。

葉昭甫指出,微型電動二輪車在道路上使用情形日益普遍,妨礙道路交通的情形隨之而生,台中市制定自治條例,經市議會審議通過,並於今年1月2日正式上路,提供移置保管的法源依據,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民眾勿再視為「電動自行車」,已掛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規停放影響交通,市府即會執行移置保管。

交通局提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使用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在今年11月29日以前,必須經檢測及審驗合格後至監理機關辨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險後始得行駛道路,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將處所有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禁止其行駛並移置保管。騎乘已完成掛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則須滿14歲及配戴合格安全帽,並且不可載人、載貨,以維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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