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 司法院:由憲法法庭依個案認定
行政院針對《憲法訴訟法》提出的覆議案上週遭立法院否決,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再拋出可提「預防性權利救濟」,對於憲法法庭是否裁定凍結新通過的《憲訴法》?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表示在法源依據上確實有可能。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說明,「因為《憲訴法》是由司法院主管,所以當然是尊重司法院的看法,不過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來看,確實《憲法訴訟法》有準用《行政訴訟法》的條文,那麼也有準用,《憲訴法》也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的條文。(記者問:釋憲跟暫時處分目前還是這個方向嗎?)這可能要問行政院才知道。」
不過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則引述現任大法官、同時也是時任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的話,認為總統沒有公布的法律不可以成為事先標的。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疑,「台灣法律的制度,是可以配合執政黨有政治上的需求就變來變去嗎?」
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回應,「當時立法者討論的意思,這當然是一種解釋,所以尊重當時呂秘書長的意見。」
黃國昌批評,「同一個司法院,2019年要審《憲訴法》來立法院說一套,現在配合民進黨政府的需求又講另外一套。」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提問,「司法院本身職權如果受到影響,可不可以請求釋憲?」
王梅英回答,「這在法條上是符合的。」
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再詢問,「那你們有沒有做過?」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指出,「根據我們目前掌握的資料,在過往舊制時期,司法院曾經有過聲請過2件,但這2件最後都不受理。」
鍾佳濱最後提出,「聲請釋憲暫時處分之時機,最後一個你可以說,是不是應該由憲法法庭來認定?」
王梅英表示,「對,這是憲法法庭的權限。」
司法院表示,以預防性權利救濟作為審理的案件類型,在《民事訴訟法》、《家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都有適用,但《憲訴法》還沒有直接明文。至於是否準用、如何準用,則由憲法法庭依具體事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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