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罵「畜生」獲判賠1元 要求張貼判決法院不准:上網看就有
台中林姓男子和廖姓鄰居因停車問題口角,林當眾爆粗口罵對方「畜生」刑事被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3000元,廖再提民事求償「1元」、要求林在社區外牆張貼判決書;法院判林賠償1元,但以判決書公開司法院網站,任何人都可瀏覽,無再張貼必要,該部分不准許,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廖因停車問題時有糾紛,今年1月12日廖在林住處前發現自己機車被人移動而不滿,就按林的電鈴並詢問為何要動他的車,2人就起口角,林公然朝廖辱罵「你這樣跟畜生沒兩樣」,經廖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刑事審理時,林否認侮辱,辯稱只是跟廖說社區有機車棚,為何一定要停這邊,且廖住處離他家還有一段距離,所以說他這樣行為跟畜生沒兩樣,認為沒有侮辱故意,只是一個不好的形容詞,算是意見評論、事實陳述,不是故意罵人。
刑事庭審酌,依社會通念,林口出「你這樣跟畜生沒兩樣」,顯是對廖羞辱之意。且廖男也說,因林男家以機車占位,他質疑還被回「不然你也把車牽來停啊」,自己牽去停就發現被移動,按電鈴詢問就被罵畜生;林男則說,廖早上8點多按電鈴,覺得睡眠受影響才講話大聲。
刑事庭認為,2人事前已有糾紛,林又因被按電鈴影響休息感到不滿,而口出「畜生」,顯是發洩心中怨恨辱罵,主觀上有侮辱故意,也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依公然侮辱罪判林罰金3000元。
廖男再提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挨罵後中日抑鬱寡歡、夜不得眠,對林男求償「1元」,並要求林在社區外牆張貼本案刑事、民事判決書30日;對此,林男同意賠償1元,但認為張貼判決不符合比例原則,侵害他尊嚴、人格權。
民事庭認為,廖男求償有理由,金額也顯無過高,判林應給付他1元。但民事庭認為,2人糾紛是單一爆粗口事件,對廖男在社會上評價貶損有限,侵害名譽輕微。
民事庭也說,林男刑事被判刑確定,判決也公布在司法院網站,任何人都可上網瀏覽、引用轉貼,客觀上應以發生回覆廖男名譽效果,無再命林張貼判決必要,該部分不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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