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皮夾不還挨告!埔里男稱「屎在滾」 法官判賠萬元
去(112)年6月間,一名李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南投縣埔里鎮一處路段時,撿到一個裡面裝有1萬1400元的皮夾,周姓失主報案後,警方循線聯絡上李男,李男才把皮夾送回派出所,事後失主認為李男涉及侵占,一狀告上法院,李男則辯稱當時「拉肚子」情急先回家,法官認為當時李男撿到皮夾當下才離派出所40公尺的距離等理由,最終不採信其說法,判其應付1萬2000元罰金。
當時李男騎機車經過埔里一處路段時,撿到一個皮夾,裡面有1萬1400元,因而心存歹念,撿起皮夾後騎乘機車離去。周姓失主事後向警方報案,警方循線蒐證並聯絡到撿走錢包的李男,他才將皮夾送回派出所。偵訊時李男否認有侵占行為,聲稱因為吃壞肚子,撿到皮夾後急忙回家上廁所,想說等當天5點半出門接小孩時,再把皮夾送去派出所招領。
但法官認為,李男撿到皮夾的地方距離派出所約40公尺,騎車僅1分鐘車程,如果當時肚子痛,可以先把皮夾送去派出所後再趕快去上廁所,卻稱等到接送兒女時,才把皮夾送回,而且最後還是由員警打電話告知,李男才送回皮夾,可見其沒有主動想要交出皮夾的意思,認為李男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1萬2000元,可易服勞役,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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