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安了!「轉型旅館」落日條款再延5年三讀通過
立法院會7日進行「觀光發展條例」修正案三讀,其中修正第70之二,讓教師會館、國軍英雄館和青年活動中心等,提供特定對象、以非營利為主,但有營業事實的場所,申請轉型成旅館業的期限再延長5年,至119年1月21日。另也修正多條提高罰鍰之條文,非法旅宿業者罰鍰上限提高至200萬。
此次三讀最具討論的條文為第70之2,觀光署列管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青年活動中心等118家特定住宿場所,須取得旅館業登記,訂10年落日條款,今年1月21日到期。因此國民黨提案修法,並於今日三讀,將落日條款再延長5年,讓這些機構可以有充分時間向觀光署登記轉型。
此次修法也通過多條提高罰鍰的規定,例如第54條、55條、55-1以及地57條,皆通過民進黨立委王美惠版本。第54條三讀條文明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有不合規定者且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台北報導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較原法罰鍰上限提高15萬。
第55條則明定,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皆較原法提高50萬至150萬不等。
第55-1條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較原法提高5倍。
第57條三讀後新增內容,旅行業未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