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柯案身邊人涉案情節曝光 陳智菡等人「募款小物分潤」另案偵辦
台北地檢署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貪及公益侵占案,今天(12/26)全案偵結。其中北檢也發布簡單QA,解釋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柯文哲貼身秘書許芷瑜、柯文哲夫人陳佩琪、「戰狼小姐姐」陳智菡等柯文哲身邊人的涉案情節。北檢指出,關於陳智菡等人用折扣碼取得募款小物「分潤」一事,目前另案偵辦中。
Q1:被告應曉薇於執行當日是否有預計潛逃出境之行為?
A:被告應曉薇於113年8月27日上午11時許,在威京集團總部附近搭乘計程車,先前往遠傳電信南京東路門市、臺北市議會等處,再於同日下午2時許至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搭載同案被告王○侃,並搬運1箱不明物品,隨即於當日下午3時搭載計程車自臺北一路南下至桃園機場一帶,後轉往臺中國際機場於機場櫃檯購買機票,辦理登機未果,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依法逕行拘提,足認被告應曉薇有躲避司法訴追欲潛逃出境之事實。
Q2:被告沈慶京於執行當日是否有預計逃亡、串證之行為?
A:本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於113年8月28日上午7時5分許,執行搜索被告沈慶京戶籍地時,未見被告沈慶京,且其家人均不願告知被告沈慶京實際住處,經廉政官撥打被告沈慶京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被告沈慶京佯稱「人在外」、「人在辦公室」等語,卻於30分鐘後出現在戶籍地11樓公共梯間,並往電梯旁安全門離去,幸經廉政官當場發覺而阻止,顯有逃亡之情。被告沈慶京與廉政官返回接受調查之同時,竟仍可安排對外發布與案情有關之公開聲明,顯為規避罪責而進行串證。
Q3:被告許芷瑜於本案涉案情節為何?
A:被告柯文哲收受賄賂後,交由明知上情之同案被告許芷瑜保管,本署檢察官已向外國請求司法互助,相關偵查作為仍持續積極進行。自被告柯文哲辦公處所搜獲其撕碎之便條紙,上載:「晶華→orange出國」等文字,甫於113年8月27日返國之同案被告許芷瑜,受被告柯文哲指示急於同年8月29日上午4時10分訂購機票,當(29)日旋搭機赴日本,本署檢察官透過其友人聯繫其返國未果,經合法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無著,甚且迄今未歸,本署依法對其發布通緝。
Q4:「工作簿」上經理人邱○琳、謝○珠、吳○壽、蔡○興之角色?是否構成犯罪?
A:前開人等均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協助本署檢察官釐清案情,尚無犯罪嫌疑。
Q5:為何募款小物、KPShow募款演唱會門票所收取的款項是政治獻金?
A: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規定,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
查被告柯文哲競選總部以第一波、第二波、第三波募款小物進行競選募款,均係大加宣傳被告柯文哲政治理念,促進選民捐款意願,商品之價格相較市價為不相當之給付,支持者是對被告柯文哲從事政治、競選活動提供之資金,被告柯文哲安排由木可公司所獲之款項,核屬於政治獻金。而KPShow演唱會之舉行係於被告柯文哲競選總統期間,被告柯文哲亦以參選政治理念進行宣傳,號召選民付款支持被告柯文哲,又KPShow演唱會之門票價格高達每張8,800元,屬不相當對價之給付,核屬於政治獻金。
Q6:被告柯文哲購置4300萬元商辦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
A:被告柯文哲購置上開商辦之資金,係來自被告柯文哲帳戶收受民眾黨113年總統、副總統競選費用補貼款1億1071萬3980元其中2/3即7380萬520元,此部分查無不法。
Q7:113年副總統候選人吳欣盈之選舉補貼款用途為何?
A:民眾黨財務管理辦法第9條及附表二規定,僅規定中央黨部所領取總統、副總統之競選費用補貼款,其中1/3交由中央黨部支配,餘撥交候選人,但並未明確規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比例分配,證人吳欣盈證述未向民眾黨領取補貼款費用等語,此部分查無刑事不法。
Q8:陳佩琪、黃珊珊、蔡壁如-涉案情節為何?
A:前開人等均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協助本署檢察官釐清案情,尚無犯罪嫌疑。
Q9:本案所涉陳智菡等人,處理情形?
A:陳智菡、許甫、黃瀞瑩、吳怡萱、陳宥丞以折扣碼方式自木可公司取得募款小物之分潤,是否涉及刑事不法,由本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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