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公墓土葬使用7年、公立納骨塔50年 殯葬自治條例將送議會

新北市政會議今天通過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公墓土葬使用年限7年,公立納骨塔櫃位及牌位使用年限50年。送葬隊伍管制路段,若噪音違反公眾安寧可處新台幣10萬元。民政局長林耀長表示,草案送新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函報行政院核定公布施行。

新北市政會議20日通過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公墓土葬使用年限7年,公立納骨塔櫃位及牌位使用年限50年。圖為新北市公立納骨塔之一的新莊生命紀念館。(圖取新莊生命紀念館網站)
新北市政會議20日通過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公墓土葬使用年限7年,公立納骨塔櫃位及牌位使用年限50年。圖為新北市公立納骨塔之一的新莊生命紀念館。(圖取新莊生命紀念館網站)

新北市殯葬處長陳健民接受中央社訪問表示,綜合管理實務經驗,參考其他縣市法規後制定。使用年限部分,因土地與納骨塔資源有限,參考五都使用規範,公立公墓使用年限為7年(若有特殊事由得延長至多3年)。納骨塔骨灰(骸)櫃位及牌位使用年限50年。屆期,鼓勵市民以多元環保葬方式回歸自然。

市民關心送葬隊伍噪音管制,陳健民指出,自治條例規定,若業者或其受僱人違規於公告路段,使用法器、樂器、相類器具或擴音設備,製造聲響致妨害公眾安寧,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禁止使用新北市公立殯葬設施1年。

陳健民說,噪音管制路段不外乎是從殯儀館周邊,至三峽昇華園火葬場路段。詳細路段將等自治條例母法通過後,會同交通局、警察局制訂實施細則。

民政局表示,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殯葬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及評鑑,經限期仍未改善者,可處1萬至3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未完成商業登記就代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可處6萬至10萬元罰鍰。其餘條文也針對私立殯葬設施最小面積、殯葬設施使用管制、遺體處理期限等,訂定相關規範。

責任主編:于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