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撞死落軌女 司機及2助理站務員無過失不起訴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6日電)江姓女子在台鐵高雄科工館車站落軌,遭普悠瑪列車撞死。江女家屬提告台鐵林姓司機及邱姓、賴姓助理站務員,雄檢認為司機當時已盡力煞停、助理站務員無過失,偵結處分不起訴。
高雄地檢署偵查時,林男稱當時普悠瑪最高限速是每小時130公里,案發當時速度約是每小時102公里,且列車一般經過未停靠車站沒規定要減速;雖然案發時有看到江女,但在對向也有列車通過,且開強光照射下,看到時已經在100公尺內,根本不足500公尺以上的煞停緩衝距離。
邱姓、賴姓助理站務員則指稱,助理站務員工作不包含定時巡視月台、監看監視器影像及隨時注意站內狀況,因此案列車也沒停靠科工館站,所以發生事故時2人也不在月台附近,難以阻止事故發生。
檢方經勘驗林男提出的列車車速表,發現案發附近時間,列車時速確實都在102至108公里,且科工館站並非此案停靠車站,不須減速,但林男仍在看到江女後煞停,可見已採取必要煞停措施,但對這種猝不及防情況,實難採取有效預防措施,據此認定林男駕駛列車並無過失。
助理站務員部分則有相關人員證稱,助理站務員工作主要是售票、剪收票、愛心旅客服務及環境清潔等,檢方據此認定邱姓、賴姓助理站務員所言非虛,對此案並無過失。檢方偵結後,依被告3人犯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檢方不起訴書指出,江女今年2月16日晚間9時許在台鐵高雄科工館車站落軌,遭林男駕駛的普悠瑪列車撞死。江女家屬事後認為駕駛及助理站務員應負過失責任,並提出過失致死告訴。(編輯:陳仁華)1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