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發現金法制化?主計總處「不支持」:難保彈性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4日邀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見圖)、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業務報告。(劉宗龍攝)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4日邀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見圖)、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業務報告。(劉宗龍攝)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4日排審《預算法》修正草案,盼還稅於民,作為未來普發現金「常態化」的普通法源。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強調,原則上不支持這項法案,過去普發現金有其特殊目的,當初是為振興經濟,才會提特別條例送到立法院審議,並強調這樣修正會讓政策執行沒有彈性,建議立院審慎研議。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賴士葆提案修正《預算法》第81-1條,新增規定要求政府稅課收入實徵淨額達到預算編列數120%,或法定賦稅收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3,000億元時,應優先辦理普發現金。賴士葆會前受訪表示,將照程序審查法案,由於仍有其他立委版本尚未提出,估最慢將在2周後完成法案初審程序、送出委員會。

國民黨立委林德福則提案主張,若法定賦稅收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優先辦理減少舉債、擴大照顧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以及挹注勞保基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國民年金、全民健保基金。

國民黨立委林德福質詢時,詢問是否認為將還稅於民常態化、法制化沒有討論空間,而政府曾經普發過6000元現金,未來是否能將此作為普發現金的門檻。對此,陳淑姿表示,從政府的立場來看,原則上不支持這項法案,並強調,這樣修正會讓政策執行沒有彈性。

陳淑姿指出,當初普發現金的發放有其特殊目的,主要是為了加速經濟振興與促進疫後消費,經立法院同意後才會再去回編預算,盼能穩定經濟成長,並且當時的經濟成長率僅為2.1%。因此,政府才提出特別條例,並經過立法院審議後編列預算,確保現金發放能夠維持經濟成長。

陳淑姿表示,若稅收實徵超過預算數額,並不代表當年度財政有盈餘,需先彌補短缺並扣除法定還本後,才是政府可用的財源。累計盈餘必須等審計部確認後,才能進一步編列預算。政府的財政資源將會優先用於民生、弱勢及國防等重要項目,不一定要發放現金才算是對民生有利。

主計總處說明,2024年歲計賸餘須待2025年7月審計部審定後,循程序編入預算後方可運用,若稅課收入實徵數超過預算數的額度,納入《預算法》常態化規範限定用途,無法保持彈性,年度進行中若發生重大災變或疫情,相關額度將無法優先因應,此外,政府普發現金有其政策目的,適用特定事項及時間,應以特別條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