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收賄無對價關係 法院改判圖利罪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16日電)宜蘭縣長林姿妙

涉貪,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等起訴,法院去年底

判處12年半徒刑。判決全文今天公布揭露,林姿妙案

沒有用收賄罪判決,是無法證實她與地主有對價關係,

但指林姿妙違法圖私人利益,因此改判圖利罪。

林姿妙等縣府官員遭檢方指控以處理民間地主所有的羅

東鎮公正路段1558地號免徵新台幣112萬土地增值稅

,換取地主陳正勳等人提供羅東鎮98地號土地(當初

為2018年林姿妙參選縣長的競選總部),之後作為國民

黨2020總統大選韓國瑜宜蘭競選總部使用,讓林姿妙

獲有免拆等利益達新台幣240萬元。

此外,檢方查出林姿妙過去在農會帳戶有超過7000萬

元的異常金流進出,與她個人收入不相當。檢方最後依

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起訴。

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林姿妙非總統立委選舉相關

人員,無強烈動機必須續借土地及臨時建物,檢方也無

直接證據,證明林姿妙續行使用競總與獲免拆、免搭不

正利益間的犯意;但林姿妙與縣府官員對於監督事務違

法,有使1558號土地所有權人獲繼續維持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112萬元不法利益,因觸犯圖利罪。

法院審理時未諭知林姿妙等被告變更起訴法條,但法院

解釋,變更的圖利罪與起訴的收賄罪相較,法定刑度較

輕,且被告與其辯護人在審理時,已就犯罪事實實質辯

論,足以認定充分保障被告訴訟上的防禦權行使。

林姿妙遭重判後,內政部已暫時停止她的職務,由副縣

長林茂盛代理。(編輯:張銘坤)11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