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穎孟涉貪2罪判3年8月、5年8月 法院認定詐領助理費圖利

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穎孟3年8月徒刑、5年8月徒刑,可上訴。(圖:林穎孟臉書)
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穎孟3年8月徒刑、5年8月徒刑,可上訴。(圖:林穎孟臉書)

前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涉詐領助理費共計新台幣3萬5563元,另將前男友葉曜彰創立的米達克公司僱員充作公費助理,涉圖利等罪。台北地方法院29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穎孟3年8月徒刑、5年8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穎孟自107年12月25日起聘用楊姓男子擔任公費助理,林穎孟因故決定自108年9月28日起將楊姓助理資遣,因資遣費不在議會補助範圍內,為免除支付資遣費用,108年10月份仍登載楊姓助理為公費助理,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3萬5563元,直到同年11月間才辦理楊姓助理停聘。

判決續指,林穎孟於109年因經營自媒體等工作需求,要扶植葉曜彰剛成立且缺乏資金及客源的米達克公司,2人謀劃將米達克公司新聘郭姓僱員充作議員公費助理,郭姓女子再依指示從事林穎孟、米達克公司交辦的工作,將應由米達克公司支付或分攤的僱員薪資及勞健保等人事支出成本轉嫁給台北市議會負擔。

台北地院認定,林穎孟擔任台北市議會市議員,動見觀瞻,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並體會國家補助議員公費助理的用意,卻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詐得補助費,並圖利米達克公司且破壞議員助理補助費用制度的美意。

台北地院審酌林穎孟、葉曜彰迄今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2年,另依公務員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判處林穎孟有期徒刑5年8月,褫奪公權3年。葉曜彰則被依圖利罪判處5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