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看守所內辭民眾黨主席!台北地院今裁准 請辭聲明交予周榆修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為京華城案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准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由於日前柯文哲在台北看守所內請辭黨主席一職,並希望將請辭聲明交給民眾黨秘書長周榆修,但卡在被法院禁止通信,須聲請解除通信才能將聲明從看守所寄出。經柯文哲向台北地院聲請解除接見後,法院認為此項裁定與京華城案無相關,所以今(20)日裁准柯文哲請辭聲明交付周榆修。

台北地方法院對裁准的理由指出,聲請人所擬具台灣民眾黨黨主席之辭職聲明,經審酌其內容,並未與其所涉犯貪污治罪制條例犯罪嫌疑相關,純係該黨一般黨務運作事宜,應無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不妨礙羈押聲請人並禁止其接見通信之目的,且不影響偵查不公開。

其次,依據民眾黨網頁「台灣民眾黨黨章」第三章第二節第十六條規定,僅規定黨主席請辭後之處理方式,並未明定黨主席請辭之形式;而依法理,應以請辭之意思表示到達,即生辭職效力。故聲請人聲請准許解除其辭黨主席之聲明之禁止通信,而交付秘書長,此種解除通信確可發生辭職之效力,屬於合法且有效之行為。

台北地院指出,聲明交付台灣民眾黨時,即生辭黨主席職之法律效力,且不影響檢察官繼續偵查作為,又無勾串共犯證人、湮滅證據之虞。則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對此,民眾黨回應,第一,在法院傳給媒體公告主文之前,民眾黨黨尚未收到柯文哲相關文件,後續仍待收到文件,才能釐清文件內容。

民眾黨表示,再者, 民眾黨尚未收到文件前,卻看到法官公告的主文內提及『依據台O民O黨網頁下載之「台O民O黨黨章」第三章第二節第十六條規定,僅規定黨主席請辭後之處理方式,並未明定黨主席請辭之程式,而依法理,應以請辭之意思表示到達,即生辭職效力。』將此信函內容公布,且主動詮釋本黨黨章,但本黨相關章程之運作,應由民眾黨內部開會處理,而非法官自行透過主文宣告判定「辭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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