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22年終無罪!諸慶恩遭判刑後病故今沉冤得雪 檢察官為死亡被告平冤之首例
台灣法律史上救濟程序最複雜的銀行經理諸慶恩偽造文書一案,歷經22年終獲無罪判決確定!因富商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來往,意外揭露諸慶恩被控偽造文書疑為冤案,但諸慶恩早已於92年病故離世。案經高檢署聲請開始再審獲准,高檢署今天表示撤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確定。
高檢署指出,這是台灣史上檢察官為死亡被告平冤的首起案件。
最高檢察署發布新聞稿指出,「公義使邦國高舉」,台灣法律史上歷經非常上訴、再審等救濟程序最複雜的諸慶恩案,於諸慶恩歿後22年終獲無罪判決確定,也創下檢察官成功為死亡被告平冤的司法先例。
全案起於,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原本負責強制執行當時翁茂鍾擔任總經理的怡華公司,卻於民國88年間遭檢舉偽造定存單。
諸慶恩一審無罪,二審改判得易科罰金刑4月並宣告緩刑3年,91年間上訴最高法院,翌年病故,留下妻子、當時1歲及4歲女兒。最高法院就檢察官上訴部分改判不受理,另諸慶恩上訴部分,以不得上訴為由駁回。
司法院民國108年9月間指出,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嫌為友人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涉及不當行為,違反法官倫理,已自行請辭;石木欽發表聲明,強調因個人審判行為不容當道,成為鬥爭下犧牲品,只能辭職以示清白。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將石木欽移送監察院審查。
監察委員林雅鋒、王美玉、蔡崇義申請調查石木欽案; 監察院109年9月9日公布調查報告,發現有多名司法檢調人員與翁茂鍾涉不當接觸,要求行政院、司法院查處並對社會揭露。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翁茂鍾27本筆記本,擴大調查。
法務部110年1月18日公布調查報告,認定11名檢察官、檢察長及9名調查人員與翁茂鍾不當接觸,與翁茂鍾相關的「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自首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公司內線交易案」、「應華炒股案」等4案,或與翁茂鍾或其公司相關,或與部分遭調查的檢調人員有關,為釐清外界質疑,並以最高標準處理,均移由檢察機關重新調查。
法務部調查報告,提及監察院認為,翁茂鍾是利用「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在訴訟策略上反擊百利達銀行(後來由巴黎銀行吸收合併)。法務部移請檢察機關研處可否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尋求司法救濟,以維諸慶恩名譽及撫慰家屬。
高檢署整理案件調閱資料後,110年3月指出,以本件有聲請再審事由,宣布將聲請再審;檢方調查時輾轉聯絡上諸慶恩妻子等人,請她們表達意見,並告知聲請再審成功在實務上並不容易。她們表示,「就算只有一點希望(無罪、還清白),也不要放棄。」高檢署已告知她們會為本案聲請再審。
高檢署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由檢察官陳佳秀蒞庭陳述,主張本案起因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造成「失衡的天平」,諸慶恩含冤而死,請求開啟再審,並建請法院審查5項新事證。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本件最終判決為最高法院不受理的程序判決,非有罪實體判決,檢方聲請不合法而駁回;高檢署不服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
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最高法院當年的不受理判決無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撤銷不受理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諸慶恩有罪確定,家屬將可聲請再審。
邢泰釗曾告訴中央社記者,諸慶恩依法追討債務,翁茂鍾卻找調查員吃飯,最高法院審理期間,當時陪席法官石木欽更與翁茂鍾見面、餐敘及球敘9次。諸慶恩被迫獨自面對官司,抑鬱而終。
高檢署於113年8月間再度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由檢察官黃冠運蒞庭陳述,諸慶恩案是司法史的漏洞,請求開啟再審,主張高檢署於110年間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為程序駁回,並非實體上裁判,不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
台灣高等法院今年1月底認定,本件有新事實及證據,原確定判決未予調查斟酌,裁定開始再審,案件回到二審審理狀態。
高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下級檢察官提起上訴的案件,經上級檢察官查核,認為程序不合法或無理由,得於上訴法院裁判前,撤回上訴。
新聞稿指出,諸慶恩一審獲判決無罪,一審檢察官提起上訴,經高檢署檢察官查核後,認為一審檢察官上訴無理由。
高檢署認為,諸慶恩主觀上無明知而登載不實的直接故意,顯與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的構成要件有別,且僅以會計傳票記載認定其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銀行交易實務有別。
高檢署指出,依當時法規及本案民事確定裁判及事實,足認百利達銀行需對發行的定存單負責,怡華公司也未因百利達銀行所提供擔保的定存單而受有無法獲償的損害,據此認定一審檢察官上訴有誤解。
高檢署進一步表示,檢察官本於公益代表人角色,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情形應一律注意,經檢視本案全部卷證,認為一審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撤回全部上訴,本案一審無罪判決確定。
最高檢察署表示,台灣法律史上最複雜的救濟程序案件屬諸慶恩案,綜觀全案經多次非常救濟程序前後超過4年。最高檢指出,本案的非常救濟過程,各審級院、檢人員各司其職,共同體現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再審、非常上訴制度糾正確定判決事實及法律錯誤的精神。
最高檢察署表示,檢察官發揮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的角色,法官則秉持司法為民的精神,勇於公平審判與平反冤錯,回復諸慶恩及其家屬名譽,使逝者安息,也讓諸慶恩案在22年後沉冤得雪。
新聞稿也指出,本案於首次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後,最高檢檢察官林麗瑩、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張斗輝、檢察官黃冠運及花蓮地檢署檢察長陳佳秀仍未放棄,持續以專案團隊發揮「檢察一體」的精神接力救濟,貫徹公義,終使正義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