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後首例 高雄高分院一致決仍判梁育誌死刑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5日電)男子梁育誌涉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更一審仍判死,此案也是死刑釋憲後判死首例。高雄高分院指出,合議庭根據直接殺人故意、手段殘忍、無教化可能一致決宣判。
憲法法庭去年做出民國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也提出應修法部分。此案也是死刑釋憲後,經上訴仍維持死刑首例。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說明判決理由,第一,被告是長時間計畫預謀犯罪,且刻意選在偏僻陰暗角落犯案,等待落單女學生經過,甚至事先準備麻繩供犯罪用,法官據此認為有直接殺人故意。
第二,被告犯罪手段殘忍,過程不僅用手毆打被害人臉部、身體,造成血流滿面、身體多處大面積傷勢,再以麻繩強力勒緊頸部,所用力道之猛甚至壓碎聲帶肌肉,施暴過程更導致心臟多處出血,空氣逆流到心臟,造成心臟充滿超過150cc空氣;在倫理及法律上具特別可非難性,屬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第三,梁育誌案發前與家人同住,溫飽無虞甚至有一時衝動購買自小客車可代步,雖背負車貸但有家人協助償還;也有一技之長職業大客車駕照且有工作機會,卻因一心想要更高薪工作就主動離職,陷入經濟窘境,再自認「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犯案。
合議庭痛批,梁育誌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個性及傾向,幾乎已定型,精神醫學各種處遇均無效果,復歸社會後性侵害再犯風險很高,結合暴力犯罪再犯風險也很高,難以合理期待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
合議庭經綜合判斷,斟酌再三後,認為有不得已必須剝奪被告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必要,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判處梁育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此案可上訴,並依職權送上訴。
針對此案是死刑釋憲後仍判處死刑首例,李淑惠也表示,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給予法官適用準則,此案是直接殺人故意,且手段殘忍屬於最嚴重犯罪情節,合議庭據此一致決判處死刑,也已針對最高法院發回部分補強相關證據及調查。
全案起於,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從校園返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育誌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阿蓮區山區。
一審橋頭地院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高雄高分院仍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指出,二審認定強制性交及強盜是計畫性犯罪,不包括殺人,卻於理由認定殺人是計畫性一部分,全案是否均屬計畫性認定及量刑,有調查職責未盡違法;且就降低再犯風險可能性判斷有矛盾及調查不足,因此撤銷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發回更審。(編輯:陳仁華)11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