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犬2度咬人!律師揭「動保處沒入標準」:個案非常稀少

社會中心/魏君程報導

北市一隻比特犬在11天內攻擊兩名機車騎士。(圖/翻攝畫面)
北市一隻比特犬在11天內攻擊兩名機車騎士。(圖/翻攝畫面)

▲北市一隻比特犬在11天內攻擊兩名機車騎士。(圖/翻攝畫面)

台北一名徐姓男子飼養比特犬Lucky,在11天內兩度跳出車雙窗,咬傷機車騎士,引發外界關注。律師顏紘頤在臉書粉專「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發布貼文,表示很多人看新聞才知道即使比特犬已經連續兩次傷人,比特犬不是「應沒入」而是「得沒入」,因此才會傳出有市議員來施壓不要沒入。

律師顏紘頤在臉書粉專「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發布貼文,指出動保法上關於沒入的規定一直存在很大的問題,尤其在實務上幾乎成為參考用的條文。動保法上的沒入,除了違反第33-1條第2項不得飼養動物而飼養動物是「應沒入」外,「其餘全部都是「得沒入」,要件又非常的嚴格,例如虐待動物要情節重大有致死之虞才能沒入」。

顏紘頤指出,就新聞報導的事實來看,動保處沒入的依據是動保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的「違反第七條規定(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但也只是得沒入,不是應沒入。

顏紘頤透露,因為沒入是侵害人民財產,一般的公務員擔心沒入動物後會被訴願和行政救濟,所以即使有「得沒入」的裁量權,敢直接逕予沒入的個案還是非常稀少,導致真正的沒入要件好像變成只有一條,就是「輿論壓力有多大」。

動保法上的沒入,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動物而不是單純為了懲罰飼主,所以如果飼主無法好好照顧與保護動物,即使他再怎麼不捨,飼主對動物的主觀情感,都不應該當做評估是否要沒入的要件。

官方版本動保法修正草案有針對沒入做調整,希望修正後的法律可以真的讓動物得到更大的保護,尤其是被虐待動物,都可以早日脫離飼主的魔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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