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幫忙買票賄選 宜蘭縣議員莊淑如當選無效定讞

父親幫忙買票賄選 宜蘭縣議員莊淑如當選無效定讞 209
父親幫忙買票賄選 宜蘭縣議員莊淑如當選無效定讞 209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民黨宜蘭縣議員莊淑如的父親在選舉時交付4000元賄選,宜蘭地檢署起訴莊父,同時也對莊淑如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宜蘭地院判檢方勝訴,莊淑如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莊淑如沒有制止其父買票,駁回莊的上訴,確定當選無效。

檢方主張,莊淑如的父親在111年10月初某日,交付賄賂新台幣4000元給陳姓選民,約其投票支持其女。莊淑如與其父為至親,關係密切、同住一址,聯絡甚為方便,莊父並為莊淑如的競選團隊成員,莊淑如可預見並容任其父的賄選行為,顯見雙方有賄選的意思聯絡,共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依選罷法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刑事案件依交付賄賂罪,已判決莊父徒刑2年6月定讞,且證據顯示,莊淑如競選總部成立茶會傳單也列名其父,即莊父核屬莊淑如的助選員,已形同莊淑如的競選團隊。

合議庭指出,民事當選無效之訴應由莊淑如就未授意其父為賄選行為負舉證責任,莊淑如既未能舉反證以實其說,再按當選之利益歸莊淑如,莊父賄選涉及刑責,不利選舉且影響選民對莊淑如之評價,莊父本身既無當選資格,自無未經莊淑如授意或同意,即擅自決定進行賄選,而甘冒刑罰制裁之風險,尤無反其助選目的擅自為莊淑如賄選致陷於當選無效風險之必要,即足以推認莊淑如於擔任候 選人時,就其父之賄選行為,有授意或同意而不違背其本意。

合議庭認原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莊淑如的上訴,確定當選無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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