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車主「自費」裝充電樁 控管委會「巧立名目」額外收破萬
因為充電樁問題,新北汐止這處社區,電動車車主再度與管委會槓上。半年前住戶曾指控,自費加裝充電樁,卻被管委會突然要求停工,還亂加費用,沒想到等到充電樁完工,管委會竟然主張因為充電樁設在公共區域,屬於管委會財產,必須由管委會收費管理。
電動車車主Y小姐:「管委會公告說,他們主張《民法》811條,所以要我們做好之後直接移交給他們,這就是搶人家財產的意思。」
憤怒的情緒難以壓抑,半年前《EBC東森新聞》曾獨家報導,Y小姐身為電動車車主,為了在社區加裝充電樁怒槓管委會,甚至與住戶發生衝突。如今充電樁硬體設備總算完工,惡夢卻還沒結束。
電動車車主Y小姐:「管委會現在要求,基礎設備的部分要由他們管理,還要管理我們的設備、我們的財產,然後加這個費用、加那個費用,可是這東西不是他們出錢做的,這根本沒有道理。」
Y小姐指控,她與其他19名住戶自費集資,花了超過300萬元裝設30個充電樁,只差通電測試驗收就能使用。近期管委會卻突然發函,表示因為充電樁設置在公共區域,除了需繳交2萬元保證金,每個月還要支付1.3倍電費與100元管理費。此外,多出的10個含電表車位,如果轉手給下一個車主,還得額外繳納7萬元基礎設施費,不同意的話就不讓台電通電。
自費裝充電樁住戶胡先生:「我現在都已經花了快20萬,把這東西建好了,我在家充電,你一個月還要多收我2、3000,這根本不合理嘛。」
自費裝充電樁住戶楊先生:「管委會還要求我們電費要1.3倍,而且每年還會調整,說不定明年變成2倍、3倍,這不就是從我們身上扒第二層皮嗎?」
車主們怒批,當初管委會百般阻撓,一毛錢沒出,等車主裝好卻想收費,這無本生意也太好賺了吧。然而管委會則主張,根據《民法》811條添附條款,充電樁屬於不動產的一部分,本來就該由管委會管理。
遭指控的管委會主委許先生:「使用人是誰?使用人還是他們啊,管委會怎麼可能把它拿走?那如果發生火災的時候,你覺得義務人是誰?責任一定是在管委會身上啊。」
不過律師指出,充電樁多走明管,拆除並不會影響不動產價值,因此要主張添附條款站不住腳。車主與管委會各說各話,但這場收費爭議持續延燒,恐怕讓充電樁的啟用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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