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演員隱瞞已婚騙砲 侵性自主權9次判賠30萬

高院審理周姓男演員騙砲案,判被害人獲賠30萬確定。
高院審理周姓男演員騙砲案,判被害人獲賠30萬確定。

周姓演員2022年9月在「Tinder」交友軟體認識一位單身女子L後,女方指控周男隱瞞已婚身分,害她誤信2人可往長期穩定交往關係發展,在7個月內在她住處及旅館等地發生9次性行為,害她受良心譴責還得擔心被周妻提告,提告向周男求償100萬元,周男強調,自己未欺騙,雙方是床伴關係,高等法院認為,周男已婚,卻拿配偶欄空白的身分證向L女表示單身進而上床,侵害L女的性自主決定權及貞操權,判他賠L女30萬元確定。

L女提告指出,2022年9月4日於「Tinder」交友軟體認識周男,同年月15日2人相約外出喝酒聊天,過程氣氛歡愉,周男順勢營造戀愛氛圍,她認為雙方是朝長期穩定交往關係發展,且多次表明自身發展長期穩定交往關係的需求,並數度詢問周男是否為單身狀態,周男竟隱瞞早於2016年結婚的事。

L女指出,如果周男一開始向她表明已婚身分,她將不會與周男維持關係及發生性行為,但周男卻意圖與她發生性行為而隱瞞其已婚身分,營造單身狀態之,害她誤信,先後在新北市新店區挪威森林新店精品館、中和美麗殿精品旅館、唯愛經典汽車旅館、住處、永和愛摩兒時尚旅館與周男發生9次性行為。

L女後來查覺有異,向周男追問,周男於去年7月告知她說自己已婚,L女認為自己因周男故意欺騙而與他發生性行為,L女認為,自己性自主決定權、貞操權受侵害,並因此受良心譴責、恐遭被告配偶求償而焦慮、身心受有痛苦,求償百萬元,一審周男未出庭,依一造辯論判周男賠L女30萬元。

周男辯稱2022年9月29日與L女相約見面聊天時,有向她提及自己有配偶,但因感情生變而分居中,L女也說有有穩定交往男友,雙方自始就是建立單純床伴關係而相約開房間,周男指出,L女曾截取他妻子於社群網站照片,並傳訊給他表示吃醋,周男認為,L女一開始就知道他己婚及雙方不是建立長期感情關係。

高院則認為,L女曾傳Line通訊軟體向周男表示:「如果哪天你有想要安定下來,也可以考慮一下我喔」,足見周男應曾向她表示目前單身,且無經營固定對象感情關係意思,讓L女主觀上認知周男當時處於單身狀態,並對未來與周男發展固定關係存有期待。

高院判決指出,2022年11月間,周男曾以Line通訊軟體對L女稱:「今天我就不開房了,陪你聊天」,周男還對L女說:「多休息,溫熱水、維也納要補充」「水藥先寄給你嗎?」更曾於節日互送禮物,可見雙方並非僅為單純從事性行為的床伴關係。

高院認為,從周男的說法僅可推知L女知悉周男曾有交往對象或曾結婚,難以因此認定L女已知悉周男尚未離婚且非單身,由於L女在去年7月曾以Line通訊軟體向周男稱:「是你還拿身分證騙我」「什麼分居6個月就是離婚」等,同年8月27日再以Line通訊軟體向周男詢問:「所以是什麼時候登記的」「那你那張身分證哪裡來的」等,周男回稱:「幾個月前吧」「那時又還沒」,法官認為,由此可認定周男並未將自己婚姻狀態告知L女,且於L女先前詢問他婚姻狀態時,周男疑似有拿未登記配偶的身分證給她看,以謊稱是離婚單身狀態。

高院認為,周男隱瞞自己的已婚身分,致L女誤信他是單身而與其發生性行為,周男侵害L女性自主決定權及貞操權的侵權行為,L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周男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據,判周男應賠償L女精神慰撫金30萬元,因求償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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