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選前禁止公布民調時間從10日縮為3日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6日)迅速開會審查選罷法修法草案,僅開會3分鐘就散會。今天的內政委員會除了將攸關提高罷免門檻的修法草案送出委員會外,也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將投票日前禁止公布選舉民調的時間,從前10日縮短為前3日。

朝野立委今天因為選罷法修法草案引發衝突,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徐欣瑩在國民黨立委陪同下主持會議,她表示,選罷法第32、43、52、53、67、69、75、90條等條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前須經黨團協商,並在9時3分散會。

初審通過的條文中,除了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提案,增訂「罷免同意票須超過被罷免者當選票數」條款之外,還包括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指出,為避免民意調查的「公器」成為候選人及政黨的「私器」,且多數設有禁止公布民調規定的國家,多將禁止期限限於1至6日內,因此將原本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民調的投票日前10日期限,縮短為投票日3日前。

其他修法提案還有,國民黨立委蘇清泉提案指出,現行法規定,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3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但沒有任何科學依據,而是政治決定;為落實並擴大重新驗票機制所追求的真實與公平立法初衷,因此修正為千分之10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

民進黨立委楊曜提案指出,現行規定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未先有驗票機制,直接以抽籤決定當選公職者,似過於草率;因此提案,若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應先行驗票重新確認選舉結果,驗票完成後票數仍相同時,再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者。

民進黨立委陳冠廷提案表示,為強化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活動中的宣傳品規範,讓選民得以清楚辨識候選人與政黨的關係,因此提案規範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未經政黨授權不得在宣傳品上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政黨負責人姓名與政黨標章。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則指出,選舉史曾發生鄉長候選人在選舉期間聲明退選,但仍當選鄉長,之後卻未就職而須辦理補選,已構成恣意參選的要件;為避免增加選務成本,因此增訂不予發還未就職的當選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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