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壯世代促進法 政府應於2028年前發布政策白皮書
立法院今天院會三讀通過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三讀條文明定,「壯世代」指五十五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之國民;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發布國家壯世代人口政策白皮書,並定期依其績效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
三讀條文規定,為因應超高齡社會,促進國家政策制定與產業發展能因應人口變遷所生的新社會與市場結構,翻轉銀髮海嘯轉為國家發展動力,降低年輕世代負擔,實現世代經濟循環目標,維護壯世代人權與尊嚴,創造跨齡共榮,韌性永續之目標,特制定本法。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導壯世代產業之發展,培植壯世代新創及產業鏈。另外,主管機關應至少每5年辦理全國性壯世代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
本法除要求政府應於就業、醫療、教育、數位、文化、觀光、農業、地方創生等面向著力,並建立壯世代相關統計資料,並每年公布;各級政府定期召開會議或論壇,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壯世代政策。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應寬列壯世代事務預算,合理分配及運用,確保經費符合政策所需。
三讀條文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草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去年十二月二日審查,由於國際上對高齡者、中高齡者均有明確定義,國內現行法律對「壯世代」無明確定義,且因立法涉及人民權益義務,行政部門起初對本法存有疑義,後雖舉行公聽會,提案的民眾黨立委吳春城也將草案二十一條條文濃縮為十四條條文,仍未化解各方疑慮。
審查會當天雖完成初審,但條文僅通過三條,委員會協商也因壯世代定義不明卡關,最後交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的黨團協商。
經過民進黨團與行政部門溝通後,於三日達成初步共識,建議將壯世代定義為五十五歲以上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之國民,及不設基金、不設專責辦公室,專責單位改國發會、不於兩年內修相關法規,並於六日達成黨團協商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