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威權回復條例修正 請領賠償不影響低收資格
立法院院會今(13日)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相關請求權及所受領財產、給付的保護規範,讓受領人不用擔心領取賠償金或返還的財產後,原有的社福身分遭取消或降級。例如低收入戶請領賠償金後,低收資格不受影響;同時,也保障受領的財產、給付不得被強制執行。
行政院提案版本指出,為完整保障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受損的權利,因此參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受領權利的體例,增訂請領賠償金的權利不得抵銷的規定。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請領賠償金權利不得抵銷;並增訂依此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意即,依此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規定的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除受領人就其受領的財產自願供擔保者外,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依本條例受領的財產及給付,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家庭收入及家庭財產。以免其他法規訂有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為準的相關機制,影響請領賠償金後的其他的權益。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此次讓威權統治時期的被害者權益更加完善,同時也回應社會對於政府作為的期待,展現政府對回復被害者及其家屬權利的重視;這次修法確保受領人原有低收入戶等社會福利身分不受影響,並兼顧財產處分自由,讓被害者及其家屬權利回復配套措施更為完備。
劉世芳說,這次修法將實質降低受領人領取賠償金的疑慮,讓受領人不用擔心領取賠償金或返還的財產後,原有的社福身分遭取消或降級,或因另有債務,賠償金或返還的財產被強制執行的問題,有效保障受領人日後取得社會救助的權利,未來內政部將積極推動賠償及財產返還的審查作業,持續實踐轉型正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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