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修法「外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網問:蕭美琴呢

民進黨推修法但被質疑會否雙重標準。(示意圖/資料照)
民進黨推修法但被質疑會否雙重標準。(示意圖/資料照)

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因違反《國籍法》規定,未於就職後在法定期限內放棄他國國籍,遭解除議員公職。民進黨立委為避免未來再有類似狀況,提案《選罷法》修法,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該案於13日院會一讀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網友直呼「但憲法規定大陸地區不是外國耶」、「會不會打到黨內的美國籍?」、「蕭美琴勒」、「加一條有外藉子女的不得任職總統」、「還是雙標愛台美國籍可以?」

根據《ETtoday新聞雲》整理,提案說明,依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現行《選罷法》中,並無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是採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若當事人刻意隱瞞或是相關機關人員不熟悉法令,未要求提出喪失國籍證明,以致就職後必須解除職務及追討溢領之薪資及相關費用的法律爭議,為避免就職後再解職之法律爭議,因此盼能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條之規定,增訂「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PTT鄉民表示「但憲法規定大陸地區不是外國耶」、「覺得家人有綠卡的也不行」、「兒子女兒有外國籍的不能選總統啦」、「憲法上中國大陸人又不是外國人」、「這樣會不會打到自己黨內的美國籍?」、「美國籍也不行」、「蕭美琴勒」、「還是雙標愛台美國籍可以」、「加一條有外藉子女的不得任職總統」、「原來要幹掉2028的賴清德用這條就行了」、「加入直系血親我就支持」、「一等親內不能擔要職比較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