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連署「臺」寫「台」符合規定! 中選會闢謠
大罷免陸續進入第二階段連署,不少罷團擔心連署書格式問題被剔除。中選會今說明,迄今為止仍有網傳謠言指罷免提議或連署皆不得以任何簡體字、異體字、阿拉伯數字填寫,屬網傳不實訊息,「臺」若寫為「台」仍符合規定,並無網傳所指提議或連署之繕寫不得以簡體字、異體字、阿拉伯數字取代國字填寫之事。
中選會今在臉書發文表示,近日網傳選務謠言真不少,中選會暨各地選委會等23個選務機關,謹做相關澄清暨說明。
中選會指出,有關民選公職罷免案提議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等查對作業,公職選罷法第75條至第83條、該法施行細則第45條至第49條,以及相關辦法或有關規定均有明文。惟迄今卻有網傳指各地選委會暨各地市縣政府戶政機關查對標準未公開,核屬造謠,選務機關還是再予駁斥;實際上,有關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或連署人名冊之查對標準,皆有一致的法令標準。
中選會說明,有關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之繕寫方式,現行法令並未設限,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經提議人、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即屬有效。舉例來說,有關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如以電子繕寫是否有效,於具備法定要件之前提下,經提議人、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仍屬有效。惟未依規定格式提出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者,選務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則屬當然。
中選會指出,迄今為止仍有網傳謠言指罷免提議或連署皆不得以任何簡體字、異體字、阿拉伯數字填寫,亦屬網傳不實訊息,選務機關還是再予澄清。「臺」若寫為「台」仍符合規定,並無網傳所指提議或連署之繕寫不得以簡體字、異體字、阿拉伯數字取代國字填寫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