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未依規挖管線 最高罰10萬
苗栗縣政府為了維護縣內道路交通順暢及道路鋪面品質,提案修正挖掘道路管線自治條例,苗栗縣議會19日三讀通過,包括未於施工前透過縣府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申報開工、未依核准期限、位置、面積施工、未於核准期限內申請展延或廢止等行為,除勒令停工外,並處申請人或管線機構9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違反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均得按次處罰。
苗栗縣議會19日三讀通過苗栗縣挖掘道路管線自治條例,其中規定汰換管線時,新舊管線應原地抽換,禁止舊管廢置道路下方。挖掘道路施工當日收工前應完成回填、簡易修復、環境維護及廢料清除等作業,並於簡易修復路面噴漆標註預計修復日期及所屬管線機構字樣,不能立即回填或簡易修復者,應於挖掘管溝上覆蓋避免滑動及產生噪音的止滑鋼板,並與路面保持平順。
自治條例並針對相關違規情節提高罰責,包括廢置舊管於道路下方,未於施工前透過縣府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申報開工、未依核准期限、位置、面積施工、未於核准期限內申請展延或廢止。未於施工前進行管線套繪確認管線位置、未停止挖掘並進行協調、未依期限修復路面或修復平整度未符合標準。連續挖掘道路長度達200公尺時,未回填管溝並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至與原路面高程齊平後,即繼續挖掘等。
新修正條例載明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處申請人或管線機構新台幣9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違反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均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