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議會通過挖掘道路管線自治條例修正案 情節重大最高罰10萬
苗栗縣政府為了維護縣內道路交通順暢及道路鋪面品質,提案修正挖掘道路管線自治條例,苗栗縣議會19日三讀通過,包括未於施工前透過縣府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申報開工、未依核准期限、位置、面積施工、未於核准期限內申請展延或廢止等行為,除勒令停工外,並處申請人或管線機構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如違反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均得按次處罰。
苗栗縣議會19日三讀通過「苗栗縣挖掘道路管線自治條例」修正,其中第九條明定,新建房屋申請用戶分支管線接管(含電力、電信、自來水、排水、瓦斯等管線)時,該房屋起造人應於領得建造執照後、使用執照前提出聯合挖掘申請,並協調由申請挖掘範圍最大之管線機構,統一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接續進場施工。公共管線的幹線系統埋設時,得將用戶聯接支線埋設,以備日後隨時聯接;汰換管線時,新舊管線並應原地抽換,禁止舊管廢置道路下方。
另外,挖掘道路施工當日收工前應完成回填、簡易修復、環境維護及廢料清除等作業,並應於簡易修復路面噴漆標註預計修復日期及所屬管線機構字樣,並拍照留存以供備查。不能立即完成回填或簡易修復者,應於挖掘管溝上覆蓋避免滑動及產生噪音之止滑鋼板,並與路面保持平順。
自治條例並針對相關違規情節提高罰責來規範,包括廢置舊管於道路下方。未於施工前透過縣府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申報開工、未依核准期限、位置、面積施工、未於核准期限內申請展延或廢止。未於施工前進行管線套繪確認管線位置、未停止挖掘並進行協調、未依期限修復路面或修復平整度未符合標準。 連續挖掘道路長度達二百公尺時,未回填管溝並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至與原路面高程齊平後,即繼續挖掘。挖掘道路路面修復工作,平整度未符合標準、未於十五日內實施第二次路面修復作業、原有交通安全設施未復原。
有上述情形之一者,除勒令停工外,並處申請人或管線機構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如違反情節重大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均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