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防法擴大範圍 開罰近2000萬元
【記者王文智台北報導】「菸害防制法」上路至今,國健署統計今年至11月30日止,已開罰場所負責人及吸菸者逾3000件、裁罰近新台幣2000萬元。
衛福部國健署20日透過新聞稿提醒,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後,陸續擴大室內外禁菸場所範圍,包括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除於獨立空調及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外,不得吸菸等。
除此之外,衛福部也進一步公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等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
國健署菸害防制組組長羅素英說明,統計113年截至11月30日止,針對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8條及第19條案件,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已累計裁罰處場所負責人1067件及吸菸者2874件,裁罰金額分別為1376萬8000元及556萬7000元。
羅素英提醒,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地方衛生局持續將禁菸場所列為年度稽查重點,經查獲菸害防制法第40條所定違規情形,場所負責人未於禁菸場所設禁菸標示或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於禁菸場所吸菸者,處最高1萬元罰鍰。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