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詠盛跳樓身亡案 《全民公審》:行政單位死不認錯 司法自廢武功
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上兵蘇詠盛軍冤案歷時11年,因去年立法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放寬證據認定時間,進而促成平反,但許多冤案卻仍卡在5年再審時效限制與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全民公審》線上網路直播節目昨(15)日針對蘇詠盛冤案,批評行政單位死不認錯,司法自廢武功。
民眾黨立法委員賴香伶、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以及律師蔡富强於節目上,就台灣現行冤錯假案的實例探討,呼籲行政機關應該自我糾錯,而司法機關要站在保護人權的立場,不要被過時的判例自我設限,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立法機關更要苦民所苦,加強推動立法、修法,以保障人民該有的人權與公平正義。
蘇詠盛2010年跳樓身亡後,國防部當年8月以因病死亡撫卹,兩年後法院判決確定中尉排長凌虐致人於死,蘇家依此判決提告國防部應改依因公死亡撫卹,最高行政法院卻以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處分作成後的新證據不予採納而駁回。經聲請釋憲雖不受理,但有4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賴香伶於2020年5月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國防部也廢止原處分,重新核定蘇詠盛為因公死亡撫卹。
賴香伶表示,太多國家體制受害者,因為行政機關行政怠惰,以「依法行政」的理由就草草結案了事,蘇詠盛案因蘇父始終不放棄,而行政訴訟救濟時,卻發現法院都引用非常過時的判例,因公務員怕瀆職,或執著法安定性而寧願守舊,所以人民權益才無法伸張。大法官也直指,蘇案即使不修法,國防部都可以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廢止錯誤處分。而賴香伶主動關切修法及督促國防部蘇案進度,促成國防部自行廢止前令,重新更正撫卹為因公死亡。
她認為,公務員若拘泥於法條,不敢調整,民怨就會日深,政府機關要能自行撤銷修復錯誤,除了願意接受新觀點,還要有長官支持。另外許多行政機關人員依照函釋行事。賴香伶強調函釋不是法律,怎可超越法律本位?許多函釋卻做了法律所沒有的解釋,使用函釋行政會讓行政人員原地不動、行政怠惰,這是國家的損失。
「明知有錯為何不能改?」吳景欽肯定去年立法院修改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明確界定新事證的時間問題,防止司法者恣意做解釋,方向是對的,但民事與行政訴訟有5年再審時間限制與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他認為立法院應該一併修法刪除這些限制,因為行政機關知錯就是要改,不會因為時效經過,錯誤就變正確;而不能溯及既往,是強調不利當事人的處分,若有利當事人,時效是不限的,這不需要什麼高深的法律專業,這是基本常識與邏輯問題而已。
蔡富强則指出,行政機關常畫地自限,法官也自己造法,用判例增加法條沒有的限制。行政機關有自己糾錯的責任與義務,只要處分已經違法,就該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自行撤銷更正處分。他以太極門冤稅案為例,當年因刑事冤案衍生出來6個年度的錯誤違法稅單,行政機關後來自我更正了5個年度為零,依法就已經產生行政拘束,基於行政一致性,國稅局應當以相同方式處理剩下的民國81年度的稅案,否則就是違反行政拘束原則。
而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源自於德國行政程序法第51條,德國並未限制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後不能適用該法條,但台灣卻自己限縮解釋。蔡富强認為應突破調整,若行政機關還是保守,就須立法委員來修法,強調立法理由,告訴司法機關當初立法原意,行政機關有義務撤銷錯誤處分。
此外,蔡富强指出,再審設下5年期限,根本違反聯合國兩公約,沒有提供有效救濟管道,讓人民無法申冤,從法理情都說不通。法的安定性是以公平正義為前提,若是違法的錯誤判決,就不應該維持其安定性。
主持人高鼎懿呼籲正在處理案件的行政機關,千萬不要放棄公理良知,如果消極不去更正過去的錯誤,造成人民繼續損失,才是要被究責的對象。
新聞照來源:《全民公審》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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