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死人不用償命!「台版柬埔寨」害3命 S姐、茶董無期徒刑逃死定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茶董」陳樺韋、「S姐」傅榆藺皆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圖/資料畫面,下同)
「茶董」陳樺韋、「S姐」傅榆藺皆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圖/資料畫面,下同)

▲「茶董」陳樺韋、「S姐」傅榆藺皆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圖/資料畫面,下同)

一度震驚社會的「台版柬埔寨」案,釀成3人遭凌虐致死還被棄屍。一審、二審主嫌「茶董」陳樺韋、「S姐」傅榆藺被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11日駁回,全案定讞。

全案共有29名被告一審被判有罪,共有25人上訴到二審,分別被判處5年至29年6月有期徒刑。之後共24人上訴三審。

根據判決,法官認為,陳樺韋、傅榆藺等19人部分,被告涂世泓、謝承佑、呂政儀就黃姓死者私行拘禁致人於死部分,及被告陳樺韋、蔡博臣、涂世泓、鄭育賢、謝承佑、吳秉恩加重強盜部分,以及被告鄭育賢就非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陳樺韋就遺棄屍體部分,其等上訴意旨均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以自己的說詞或持不同之評價,為事實上之爭辯,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另關於被告蔡博臣私行拘禁致人於死、謝承佑非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吳郁群加重詐欺及張家豪加重強盜部分,檢察官就其等於原審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行上訴,除關於刑之部分,第一審判決其餘部分並不在原審之審判範圍,並不在原審之審判範圍。其等就論罪事項再為爭執,顯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原審及第一審之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並無檢察官及傅榆藺、陳樺韋、蔡博臣、鄭育賢、謝承佑、呂政儀等人上訴意旨所指量刑、定刑不當,或未依法酌減其刑之情。此部分上訴意旨,係就原審得為裁量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斟酌說明及於量刑結果無影響之事項,依憑己意為指摘,均非適法上訴第三審理由,因此皆應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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