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官當沖內線交易賺1222元 遭判刑1年半定讞
調查局調查官楊肇忠當沖內線交易賺新台幣1222元 ,高院更二審認定違反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6月;另考量其在金融市場進行股票交易與調查官職權無關連,不構成圖利罪。最高法院今天(18日)駁回上訴,判決定讞。
判決指出,新竹地檢署偵辦群聯公司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民國105年8月5日下午前往群聯公司等處搜索,但在當日執行搜索前,群聯公司股票及認售權證竟有大量異常放空交易,檢調懷疑有偵查中洩密導致股市禿鷹情事。
檢調發現,楊肇忠獲股市炒手鄧福鈞多次無息借款,為免鄧福鈞受到損失,傳LINE給鄧男通知「不要碰IC設計」。鄧男接獲消息後,在105年8月5日以融券放空群聯170張股票,再於重大消息公開後陸續回補,總計獲利新台幣875萬4526元。
楊男後來支援特偵組偵辦「中信金控專案 」(搜索中信金控及長虹建設),執行專案前,以融券賣出一張長虹公司股票,後來再融資買進,當沖之內線交易獲利1222元。
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圖利及洩密罪判處楊男應執行3年2月徒刑、鄧男被依內線交易罪判刑2年。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楊肇忠貪污圖利罪1年6月徒刑、洩密罪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鄧福鈞被依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6月。
最高法院僅就楊肇忠洩密罪部分,駁回上訴而確定,其餘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楊肇忠行為構成貪污圖利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鄧福鈞構成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10月。最高法院再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認定,在金融市場進行股票交易與楊肇忠身為調查官的職權並無關連,其違法內線交易也非執行搜索職務本身有何缺失,不構成圖利罪。考量楊男交易股票只有一張,犯罪所得僅有1222元,情節甚輕,依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6月。
另外,更二審考量鄧福鈞坦承犯行,偵查中即已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並透過投保中心與43名投資人達成和解,給付803萬6600元和解金,依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8月。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