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怨偶「乾淨分手」!離婚條件拍板放寬 這行為後不得再向對方請贍養費
離婚法制日前被憲法法庭宣判部分違憲,法務部為此於去年提出修法草案。行政院今(20)日召開院會,行政院長卓榮泰裁示,法務部擬具的《民法》親屬編等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並請法務部積極與朝野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卓榮泰說,修法將確保離婚後弱勢一方權益,同時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也促進包含離婚在內的婚姻自主。
憲法法庭2023年作出判決,認定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苛部分與《憲法》意旨不符,必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為此,法務部去年5月公告《民法》親屬編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有關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相關規定。法務部去年10月報請行政院審查後,相關草案已在今日經行政院會審查通過。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劉英秀表示,此次修法將使我國離婚制度更完善,以維護雙方權利與義務,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及「消除經濟弱勢之一方於婚姻解消後所帶來之經濟衝擊」意旨。
5年內分居3年可訴請離婚 修正贍養費、扶養費規定
針對《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劉英秀說明,此次擬修正12條、新增5條,涵蓋裁判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扶養費,共計17條條文。關於裁判離婚原因,主要為檢討現行有責主義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適用的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另依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增訂分居一定期間的客觀事實為離婚事由,並增訂公平條款以維衡平。
劉英秀續指,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修法重點為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制度部分,擬修正贍養費請求權要件,及增訂贍養費請求權行使方式、給付程度權衡依據、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事由、請求權消滅事由、時效等規定。
有關子女扶養費,劉英秀說,將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順序為同一順序,以維衡平。至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將增訂於《民法》親屬編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的事實,依修正後規定得為離婚原因者,亦得提起離婚之訴。
對於草案新增再婚後不得請求贍養費等相關規定,法務部次長黃世杰補充,法條提及的贍養費,與子女扶養費是兩回事,而贍養費規定有好幾種,此次修法參酌瑞士及德國立法例,認為要讓關係單純化、採取「乾淨分手」原則。
至於草案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規定,黃世杰說,不想離婚的那方,可能會在期限將屆時返回同居,以此破解此項規定,但經過專家學者會議討論,仍認為此項規定較為衡平,因此才有這樣的規定。而「分居」在現行許多法律中已有明確定義,在社福及其餘法律、行政規則中,各機關都有對分居狀態的認定,因此此項規定在法條中也並非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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