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林岱樺涉貪案 胞弟、助理3人更裁「全部羈押禁見2個月」
即時中心/顏一軒報導
民進黨高雄市長熱門人選的立委林岱樺,疑似因涉嫌詐領助理費、向廠商強索捐款遭帶回調查,經調查局南機站、高雄地檢署兵分20路漏夜搜索調查後,21日諭令100萬交保;不過她的胞弟林岱融和王女、黃女2名助理遭聲押,一度裁定3人各60萬與70萬元交保;雄檢抗告成功,雄院今(25)日重開羈押庭後,諭知被告3人均羈押禁見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雄檢20日說明,當日上午由主任檢察官董秀菁與檢察官許萃華、邱宥鈞前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及主任檢察官陳彥竹與檢察官黃昭翰前往高雄市鳳山區多處,帶隊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傳喚多名被告及證人,就林姓被告(林岱樺)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予以調查。
林岱樺的其中一名助理。(圖/民視新聞)
檢方指出,本署偵辦團隊將持續徹查釐清各項事證,並毋枉毋縱,絕無任何政治考量,請外界在偵查程序進行中勿做無謂之揣測,留給檢察官純淨的辦案空間,及免徒增社會紛擾。
民進黨立委林岱樺今早在立法院議場前受訪。(圖/民視新聞)
林岱樺的胞弟林岱融、黃姓、王姓兩名服務處人員,雄檢則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法官審理後裁定3人以60萬與7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已於22日提出抗告;全案經高雄高分院發回後,今晚19時30分重開羈押庭,訊後諭知林岱融、黃姓、王姓兩名服務處人員均收押禁見。
雄院裁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黃麗雪、林岱融及王瓊翎經本院訊問後,雖均否認犯罪,惟卷內有共犯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扣案之證物可佐,足認被告3人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等3人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被告3人共同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3人之供述內容未盡一致,更與證人證述情節不同,且依被告之供述,可知尚有潛在共犯未到案、相關政治獻金金流亦未偵查完畢,而被告3人現知悉共犯彼此間供述已有不一之狀況,恐有為求供詞互核一致而互為勾串。
另目前傳喚到案之證人,均分別與被告3人具一定認識程度,被告3人在外要與證人接觸亦非難事,而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林岱融遭搜索扣案之手機,確有共犯、證人間對話內容空白而有刪除訊息之情事。綜上,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3人均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被告林岱融亦有湮滅證據之事實,故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
三、關於羈押之必要性:
本院衡量被告3人涉案情節甚深、犯案期間甚長,涉案費用高達2仟多萬,依照目前通訊軟體、科技發達之程度,認具保、限制住居、配戴電子腳鐐、限制出境出海、命被告至警局報到等手段,均無從達到與羈押同等之實效,且在被告3人面臨遭重刑追訴之情況下,單純以諭命其等不得接觸彼此、共犯及證人,難認足以對被告3人形成有效之拘束,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3人應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執行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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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快新聞/逆轉!林岱樺涉貪案 胞弟、助理3人更裁「全部羈押禁見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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