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連署加嚴」三讀!罷免連署須附「身分證正反影本」 冒用個資最重關五年或罰100萬
[FTNN新聞網]記者劉秀敏/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0)日院會排審《選罷法》、《憲訴法》以及《財劃法》等三個爭議法案,朝野歷經早上的激烈衝突後,立法院長韓國瑜中午11時許在護衛下進入議場,並以舉手表決形式開始審議法案。下午2時許,院會三讀通過國民黨團所提出的《選罷法》連署加嚴部分,未來民眾參與罷免案連署,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否則不予計入連署名冊;同時新增第九十八之二條,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團提案修《選罷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並新增第九十八條之二。其中第七十六條新增規定,罷免案連署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提議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第七十九條規定,提議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提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自提議人名冊中刪除。
第八十條增列,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第八十三條則增列,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在查對連署人名冊時應予刪除。
此外,修法亦新增第九十八條之二,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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