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屋簷「占地1坪」!她日夜難安求償千萬 法院判賠29元

記者高珞曦/綜合報導

1名郭姓女子購房地後,有部分土地供路地使用,但鄰居傅姓男子的屋簷、雨遮占用郭女土地4.57平方公尺(約1.38坪),郭女索賠1180萬元,法院僅判賠29元。

<strong>1位郭姓女子因鄰居傅姓男子設置雨遮及屋簷占用土地約1.38坪,使郭女入夜難眠,求償1180萬2414元。(示意圖/取自pexels)</strong>
1位郭姓女子因鄰居傅姓男子設置雨遮及屋簷占用土地約1.38坪,使郭女入夜難眠,求償1180萬2414元。(示意圖/取自pexels)

根據判決書,郭女主張2024年購買嘉義水上鄉1處房地,並於5月完成所有權登記,後來郭女發現,她和鄰地所有人傅男之間土地供村內公共道路使用,但傅男設置的屋簷、雨遮長期占用4.57平方公尺(約1.38坪),村長與村民等出具巷道通行證明,郭女認為共同侵害她的土地所有權,要求拆除並索賠1180萬2414元。

郭女還說,占用土地損失600萬4414元,加上她被占用土地無法自住出租,要每人補償她每月8000元租金共124萬8000元。還有土地遭占用後,郭女難以入眠,她需要藉拈香祈福、念經祝禱等宗教禮儀緩解焦慮,以防精神舊疾復發,求償每年精神慰撫金1萬元,各需賠償精神慰撫金35萬元,給付至郭女81歲為止,共455萬元,以上總計1180萬2414元。

但傅男說,2塊地之間有約2公尺寬的既存巷道,提供鄰人通行,當時是雙方土地於建屋時分別退縮而成。傅男已雇工拆除占用部分,主張其他請求損害賠償均無理由。村長和村民方面則表示,當時只說有人在通行,並未指出該土地是何人所有,也沒有造成損害等抗辯。

<strong>法院判決傅男需支付相當於租金的損害金每月29元,直到屋簷和雨遮拆除為止。(示意圖/中天新聞)</strong>
法院判決傅男需支付相當於租金的損害金每月29元,直到屋簷和雨遮拆除為止。(示意圖/中天新聞)

對此,法院審理時認為,傅男應拆除占用土地上方部分空間的屋簷及雨遮,拆除後即得回復土地原狀、所有權完整。另郭女可依法請求傅男給付相當於租金的損害金,經計算損害金為每月29元,需付到拆除為止。

至於村長和村民方面,法官認為村長等人證明內容僅單純表達該巷道為通路的事實,未侵害權利,不用負擔連帶賠償責任。慰撫金的賠償無因果關係,也無侵害人格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自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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