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勒死計程車司機 最高法院判刑13年半定讞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3日電)陳姓男子酒後在林姓男子的車輛附近便溺並勒斃林男。一、二審認為陳男罹患酒精使用依賴症,但可選擇飲酒與否,不予減刑,判刑13年半,刑後監護3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112年4月6日6時23分左右,走到新北市汐止火車站廣場附近,因隨意在林男的排班計程車右後方便溺,因而與林男發生爭吵。陳男心有未甘,離開現場後又多次折返現場或隔空對林男叫囂。大約10分鐘後,陳男上前與林男發生拉扯。

陳男在過程中摔倒,起身後立刻用力把林男推倒,並趁林男向後跌坐在地時,以手環繞並用力勒住林男的脖子,一手捶打林男,導致林男的會厭軟骨充血、甲狀軟骨骨折並窒息,雖然經隨後趕赴現場的警、消人員緊急送往醫院救治,但仍不治死亡。

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陳男,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國民法庭依據相關鑑定報告,稽核檢察官提出的事證、物證後,認定陳男犯殺人罪,事證明確。

國民法庭認為,陳男於行為時已罹有酒精中毒及酒精使用依賴症,而有精神障礙,導致其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降低,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但審酌陳男可自我選擇飲酒與否,卻未積極脫離酒精濫用狀態,因此不予減刑,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刑後令入相當處所監護3年。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陳男再提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