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逼公教簽切結書沒大陸籍!律師:納「居住證」恐濫權

海軍發現士兵領有大陸身分證案例,陸委會近期要求現職公教人員「具結」未在大陸設籍、領用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對此評論,全文如下:

<strong>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資料照。(圖/中天新聞)</strong>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近日,立委翁曉玲質疑陸委會要求內政部等機關清查公務人員是否持有中國身分證、護照、定居證及居留證的行為涉嫌違法濫權,陸委會則回應稱此舉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及相關子法施行,旨在確保公務人員遵守公務員任用法與服務法等規範,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或國安疑慮。雙方爭執不下,鑑於此事涉及約30萬公務人員的自由與權利,引發媒體與輿論高度關注。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認為,作為政府機關,陸委會應受到更大的監督,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須接受嚴格檢驗。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我國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立戶籍或領用護照,違者將註銷台灣戶籍並喪失選舉、罷免及擔任公職等公權利。該條文明確規範的禁止事項僅限於「設立戶籍」與「領用護照」兩項。然而,陸委會要求公務人員簽署的切結書,不僅涵蓋這兩項,還擴及不得持有大陸的定居證與居留證,此舉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不能不令人質疑。

李震華指出,中國大陸的定居證依中共法令需完成戶籍登記,類似我國的長期居留證,確實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禁止範圍。但2018年9月1日起,中共針對台胞推出的「居住證」則不同。根據其法令,申請居住證無須設立戶籍,旨在便利台灣人民在大陸連續就學、穩定的就業或居住半年以上時,享有台胞證無法提供的公共服務與社會福利,如網路購票、刷卡乘車、社會保險及銀行開戶等。從法律角度看,居住證性質屬短期居留證,既不涉及戶籍登記,自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因此,陸委會將居住證納入切結書要求,顯然缺乏法律依據,翁立委指其濫權違法,並非無據。

然而,翁立委同時質疑陸委會要求不得持有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的規定違法,則是顯然不當依法無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明文禁止設立戶籍與領用護照,陸委會在此範圍內要求切結,屬依法行政,翁立委的指責在此部分似有敵視法律之嫌。

李震華進一步說明,若陸委會僅針對大陸身分證與戶籍登記進行清查並要求切結,確認公務人員是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提供適切宣導,尚屬職權範圍內的作為。但若將切結書範圍擴大至居住證,僅憑行政命令而非明確法律授權,要求公務人員簽署超出法律規範的承諾,則易引發「行政命令凌駕法律」的濫權爭議。尤其,陸委會若如其補充解釋一般將此切結書視為「效忠宣示文書」,更應說明依據何種法律明文規定,且切結內容是否符合憲法人權保障與法律授權原則,方能符合自由民主憲政國家的法治標準。

自由民主的法治社會基於憲法保障基本自由人權的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治國原則下的依法行政法則依據法律行使職權,任何限制人民或公務人員權利的措施,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不得以政治或意識形態為由恣意以行政函令擴張解釋法律。若陸委會今日以行政命令超越法律授權,他日其他執政者極可能援引相同邏輯侵害人民權利,讓法治淪於形式。面對當前兩岸局勢緊張,中共對台壓力日增,政府為強化防諜機制更應謹慎依法行事,若法律不足,應推動修法,而非以切結書便宜行事,落人口實。否則,不僅無助於國安,還可能撕裂社會共識,適得其反。

李震華結論到,陸委會的切結書在要求公務人員不得持有大陸身分證與護照時,具法律依據,無可厚非;但將居住證納入規範則缺乏法源,構成濫權之嫌。政府應謹守法治原則,避免我寶貴自由民主倒退至威權封建時期恣意以行政手段逾越法律,以確保公務人員權利與國家安全需求間的合憲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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