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潛艦艇長偷渡來台 二審仍判8月

大陸前海軍潛艇艇長阮芳勇(圖左)偷渡來台,高院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判刑8月。(本報資料照片)
大陸前海軍潛艇艇長阮芳勇(圖左)偷渡來台,高院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判刑8月。(本報資料照片)

大陸前解放軍潛艦艇長阮芳勇今年6月駕駛小型快艇涉偷渡來台,台灣高等法院20日審結宣判,合議庭考量自首可減刑,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罪」判8月徒刑,可上訴。

阮男聆判後被押返囚車途中向媒體表示「我想留在台灣」,但因他並非《刑法》第95條所指的外國人,而是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大陸地區人民,依法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入境是行政機關裁量權,而非法院應予審酌,未來判刑確定後,將由行政機關移民署裁量,依法得強制出境。

判決指出,60歲的阮芳勇2024年6月8日上午在大陸地區購買1艘快艇,當天晚間10點多從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港港區駕駛快艇出港,9日上午9點多駛至新北市淡水區外海域而擅自進入台灣地區,抵達新北市淡水區淡水老街渡船頭C碼頭,並與停放在該碼頭、往返八里到淡水的順風航業公司交通船「順風122號」發生擦撞,「順風122號」船長及船員協助將阮男快艇停泊C碼頭。

阮男向對方表明從大陸地區偷渡來台,「順風122號」船長等人通報警方,轄區派出所員警趕抵現場後,阮男向員警表示「我是大陸開船過來的,我來投案」、「因為我要逃離那邊」,他自首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並接受裁判。

一審士林地院判處阮男8月,他不服提上訴,二審高院認為,一審依自首規定減刑,且於科刑時也說明量處有期徒刑8月的理由,相關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也妥適,阮男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仍判處8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