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男子縱火案釀3死 國民法官法庭一審判無期徒刑

去年8月份雲林斗南發生3死縱火案,沒穩定工作的33歲杜姓男與父親同居人劉姓婦人因金錢糾紛發生口角,在家中點燃酒精膏縱火隨後逃離,大火造成父親、弟弟與劉姓婦人的女兒3人死亡。

雲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19日下午宣判,杜男被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雲林地方法院審判長王子榮指出,「憲判制的意思下必須討論是不是符合最嚴重罪刑,只是在檢察官的舉證上面,可能沒有辦法讓國民法官法庭認為已經產生直接故意。」

雲林地方法院表示,此案國民法官庭經過充分討論但沒判處死刑,是依據大法官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要求,須是最嚴重罪才能考慮,加上檢察官舉證上不足,讓國民法官法庭無法認定是直接故意,無法在刑度上有死刑的選項。

被害者同居人劉女士認為,「就為什麼不是判死刑啊?為什麼不是?無期徒刑還是會出來不是嗎?」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朱啟仁回應,「本署將待收到本案判決之後,看本案的致死認定有沒有問題 ,再決定是否要提起上訴。」

針對法院判決出爐,劉姓婦人表示無期徒刑還是會出獄,其餘不想再多說;而雲林地檢署則說,此案件縱火案造成3人死亡,將被告處死刑、無期徒刑,會等收到判決研擬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