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給付還可以兼職工作嗎?高分署揭開就業保險的秘密

▲失業給付補助要件及申請人應盡義務說明(記者王雯玲翻攝)
▲失業給付補助要件及申請人應盡義務說明(記者王雯玲翻攝)

【記者 王雯玲/高雄 報導】「失業給付」對勞工而言絕對不陌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表示,這項政策的目的在於協助與保障被資遣或遇公司歇業、關廠倒閉之「非自願離職」勞工在失業期間,維持一定的基本生活,不因失業而有所困頓,最長發給6個月,若滿45歲或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發給9個月。但就業中心在受理失業勞工申請失業給付時,還是常被問到:「失業期間如果去兼差打工,還可以領取失業給付嗎?」

高屏澎東分署表示,非自願離職勞工於失業期間之兼職工作收入,如果沒有達到基本工資時,仍然可以領取失業給付。不過在計算失業給付的發給金額時,會將兼職收入和原來申請的失業給付金額合計,兩者加總後的金額不得超過失業給付領取上限「失業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也就是說,如果超過的金額就會從原來申請的失業給付金額中被扣除。

小王是一位非自願離職的上班族。他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找到了一份臨時兼職工作,但他擔心會因此失去領取失業給付的資格,所以一開始並未主動告知就業服務員,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不會被發現,殊不知就業服務員在受理他的失業認定申請時,透過勞保系統查到他兼職工作的加保就業紀錄,經過就業服務員的提醒,小王便如實地將臨時兼職工作的情形與收入告訴就業服務員,讓就業服務員依法重新審核他的失業認定資格後,再由勞保局核撥失業給付。

高屏澎東分署提醒,就業保險法有明文規定,主動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工作收入,是失業給付申請人應盡的義務,因此,正在領取失業給付的失業勞工務必要遵守法令的規定,如果有兼職工作收入應該誠實告知就業服務員;另外,如果找到工作,也務必在就業3日內主動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告知,這也是就業保險法明定失業給付申請人的義務喔!

高屏澎東分署表示,「失業給付」是勞動部為幫助失業勞工度過失業期間立意良善的補助政策,失業勞工應主動告知公立就業服機構就業或兼職之事實,唯有誠實告知就業情況,失業給付才能領得安心與踏實。如果對「失業給付」有任何疑問,都可上台灣就業通網站(https://www.taiwanjobs.gov.tw)查詢,或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由專人給予協助,或至高屏澎東分署的鳳山、岡山、屏東、潮州、台東及澎湖等6個就業中心(站)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