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7人案」:戴耀廷被判囚10年,積極參與者量刑起點為7年監禁

戴耀廷(左)和黃之鋒(右)資料照片
戴耀廷(左)和黃之鋒(右)資料照片。 [Getty Images]

被稱為「47人案」的香港民主派立法會初選「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周二(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判刑,當中有31人認罪,1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2人脫罪。

法庭裁定,初選組織者為「首要分子」,戴耀廷被判囚10年、區諾軒被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被判囚6年1個月。

發起「三投三不投」運動的吳政亨被法庭裁定為「積極參加者」,被判囚7年3個月。公民黨楊岳橋被指在黨內具領導地位並積極行事,被判囚5年1個月。

法庭指「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比其他初選候選人更積極,梁晃維及張可森被判囚4年11個月、鄒家成被判囚7年9個月。

法庭裁定其餘初選候選人為「積極參加者」,表示若沒有他們的參加,該計劃根本不能展開,量刑起點為7年監禁,選擇不求情的何桂藍被判囚7年,其餘各被告因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囚4年2個月至6年9個月不等。

絕大部分被告獲悉判刑後表現平靜,黃之鋒在離開法庭前大喊「我愛香港!拜拜」,有家屬得悉結果後在庭內痛哭。

「47人案」是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也是《香港國安法》下規模最大的案件,據國安法條文,刑罰設有三級制,「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會被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中,有5人被指為初選的組織者,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控方指組織者必屬「首要分子」,而其餘42人則為參與者。

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分別為劉偉聰李予信,律政司於今年六月就劉偉聰的裁決提出上訴,但沒有就李予信的裁決提出上訴。45名被告於今年6月至9月分批求情。

判刑前夕,法院外有約200名市民冒雨排隊輪候公眾籌,當中包括獲無罪釋放的李予信、多國領事、社民連成員、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香港記協前主席楊健興等,惟法庭早前公佈旁聽席安排,法庭開放404張公眾籌,但正庭只設有5席,其餘則分布在其他延伸庭。

香港警察亦在庭外嚴密布防,亦有出動「劍齒虎」裝甲車在附近戒備。社民連成員亦一度被警方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