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11女同事 遭5人提告判5月

任職某藝術經紀公司的鍾姓男子,在公司女廁內暗藏手機偷拍11名女同事如廁,被高雄地院依妨害性隱私罪判刑5月。(本報資料照片)
任職某藝術經紀公司的鍾姓男子,在公司女廁內暗藏手機偷拍11名女同事如廁,被高雄地院依妨害性隱私罪判刑5月。(本報資料照片)

國內某知名演藝經紀售票公司高雄辦公室驚傳色狼偷拍案,鍾姓男員工在公司女廁暗藏手機,偷拍11位女同事如廁畫面,遭報警移送法辦。鍾男賠償6名女同事達成和解,另5位女同事堅持提告,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依妨害性隱私罪判鍾男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去年9月19日,鍾姓男子將1支智慧型手機插上行動電源,以膠帶固定於洗衣板後方,將其露出鏡頭放置在公司女廁所牆邊地板上,朝馬桶方向錄影,共拍到11位女同事如廁畫面,並將影像檔存放在隨身碟內。

兩周後,有女同事發現洗衣板後竟暗藏手機,且對著馬桶拍攝,向主管報告後,公司才查出是鍾男所為,他也承認偷拍行為,公司主管隨即報警,將鍾男送交法辦。

鍾男到案後坦承犯行,賠償6名同事達成和解,另5名女同事不願原諒鍾男,堅持告到底,鍾男被檢察官依違反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起訴。

檢方指出,鍾男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的犯意,在密切接處時間、相同地點內,連續竊錄11名被害人性影像,雖其中6人已撤告,但已嚴重侵害5名女同事的性隱私權。

法官審理後認為,鍾男無視法律對他人性隱私權的保護,為滿足個人私慾,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欠缺對他人隱私及身體自主權尊重,造成5位女同事精神畏懼及痛苦,行為實值非難;考量他坦承犯行,卻未與5名被害人和解,依妨害性隱私罪的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