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委會駐地秘書性騷下屬 監委揭「情節重大」通過彈劾
原僑委會駐聖保羅辦事處一等僑務秘書張希賢,任職期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對下屬乙女有過度追求等性騷擾行為,令被害人感到不舒服,逾越職務分際,嚴重影響政府及駐外僑務人員聲譽及形象,情節重大,監察院會日前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紀惠容、王幼玲彈劾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張希賢於乙女未抵任前,向該駐處同仁提及有關乙女私生活不檢點、與會內已婚男性長官過從甚密等不實且負面評論;復於乙女初抵任時暫居在旅館期間,數次試圖擁抱乙女,又於112年1月至6月間,在乙女已多次表示拒絕追求下,仍利用公務上之機會及權勢,不當追求乙女並對他人訛稱其與乙女有交往關係。
彈劾文強調,張希賢亦屢以駐外人員保防需求或維護乙女安全為名,實則係為掌控、刺探乙女行蹤與隱私,甚至向乙女傳送占有慾、吃醋之言詞,令乙女感到害怕、生氣、覺得被冒犯,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且被彈劾人為追求乙女,竟逾越職務監督分際,替乙女處理公務。
監察院表示,本案經僑委會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小組認定被彈劾人性騷擾事件成立,並指出被彈劾人就情感上對乙女之互動關係,已影響當事人彼此間應有合理之職務監督;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駁回其提起之復審。監察院經調查有關僑委會及乙女提供之物證資料與證人訪談紀錄,足認被彈劾人對乙女有性騷擾行為。
監察院認為,核其行為不僅侵犯乙女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駐外人員之聲譽及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之規定,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違法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等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